以燃料油为原料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燃料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连续生产汽柴油和液化气,请问:1、因商业企业不是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原料已交的消费税?2、抵扣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3、用于液化气的原料是否可以抵扣消费税?已经抵扣的,如何计算转出?
【解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