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税款。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乙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6000+2000)÷(1-30%)×30%
=3428.57(元)
甲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0×30%+3428.57=942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