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颁布的税率政策改革方式来说,对于预收款根据实际情况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那么取得预收款后到底应该在哪个地方缴纳增值税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预收款什么时候交增值税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预收款什么时候交增值税
从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对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作出修改取消,这就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一般性规定作为判断依据,不再以取得预收款的特殊性规定为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后续政策虽然对跨区域的范围作了调整,但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未变。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取得预收款后在哪儿预缴增值税
为便于简洁说明,以下所述情形均不包括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提供异地建筑服务项目
1、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异地业务
自2017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标准,地级行政区一般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开展的异地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就地预缴增值税,而是与发生在结果所在地的建筑服务一样处理。
三、取得预收款后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率调整为10%。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则仍按照原方法计算:
应预缴税款=(**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预收款什么时候交增值税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预收款来说,它的增值税是根据**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所支付的分包款乘以相关的税率,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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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2]《**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