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高低直接会影响日常居民支出,我国房价持续较高增长,对相应房产税需要进行调整,来减轻购房者的税费负担。房产税的调整能抑制房价上涨,那么提高房产税适用性的改革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提高房产税适用性的改革
目前,我国针对土地和房屋的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这样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四个领域。
相比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只能算权宜之计。专家认为,用房产税控制房价上涨,其作用已然被过分夸大,因为住房价格的确定,除了土地的供应、价值规律决定的供求关系外,还决定于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收入水平决定的有效需求。如果房产税改革中扩大了其征税范围,则又会与**现行的“减税”政策背道而驰,势必增加房主的纳税负担。
房产税与近年来热议的物业税虽同属于财产税性质,但在税收要素方面,如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等,却有着明显不同。物业税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即对**时期的土地和房屋等静态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征税。开征物业税,意味着对现有房地产税种的整体替换。从技术层面上看,它是诸多税种的有机整合。从价值层面上来分析,物业税实际上会成为政府基于对我国土地和房产资源的分配格局,坚持以市场规则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通过简化税制来达到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
因此,单纯改革现有房产税制,虽能在**程度上缓解当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所面临的收入困境,但难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我们需要做的是,把税法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根本理念。只有在修法中系统优化现有税种,并合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才能走出多年来楼市调控的“怪圈”,并通过税法的公开和透明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均只针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征税,并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收入使用等方面作出了不同规定,这种因地制宜的税制安排,体现出试点城市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房地产市场时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同时也构成了税权在**和地方之间纵向分配的积极探索。
立法对税权的划分不仅是一门科学,它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门艺术。因此,作为典型的财产税和地方税,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应当建立在尊重地方税权的基础之上,科学划分**与地方的税权,详细区分房产税与其他税种的制度功能,确定它们之间的复杂联系。总之,应从实质正义出发,通过修法赋予地方在税收立法上**的自主权,同时注意发挥**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避免引起不合理的地方税收竞争,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地方税体系,并设立了专门的地方税征管机构,但对地方是否享有税收立法权,享有哪些税收立法权则缺乏完整、明确的制度规范。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不是由**权力机关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来决定,而是由**院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进行明确,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导致其调控当地经济的能力相应减弱,实践中往往采取越权减免税,擅自变更课税要素,或者以宽松的执法方式变相改变现有税法的规定,或者寻求其他途径以获得足够的收入。凡此种种,名义上的税收集权模式其实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
二、房产税的发展历程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同时,鉴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美国房产税税率大约是 0.8%-3%。其政府公共部门、教育组织等所有或占有的物业**性免税。美国各州对于自用住宅免税额方式不尽相同。加州是对财产课税价值给予一个固定金额免税额。有些州是按财产课税价值给予某一比例免税额,如麻省给予20%,印地安纳州给予4%。这一免税项目是**项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提高房产税适用性的改革相关内容,综上,房产税作为一种抑制楼价上升的手段,需要进行**的改革来调整自身的适用性。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上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