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纳税人简单地凭“快递服务”这几个字,就认为快递应该属于服务业,而错按5%的税率多缴纳了营业税,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快递业务应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当然,尽早发现这个错误,还是有补救办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可以凭这一条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退还是有年限限制的,也就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超过3年的则不予退还。
但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税收征管法》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