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为完善结算保证金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式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3日起实施。
在**证券市场创立之初,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结算保证金制度,两者分别设立了“清算交割准备金”和”结算互保金”。不过,因上述制度在名称、依据、收取标准等方面均不统一,由此也增加了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成本。
此次《办法》的出台,为沪、深保证金的统一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场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和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上海市场的权证交收价差担保品不再缴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统一注销相关账户。上海市场的跨市场ETF**券商交收价差保证金,将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部进行TA业务(过户代理)的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申赎保证金仍然按照现行标准缴纳。
对于QFII托管银行而言,QFII结算业务按照《办法》及该通知规定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并计付利息。其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缴纳标准按照《办法》执行,但其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的缴纳标准仍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可视市场风险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