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
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近期,为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会研究出台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