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04年8月28日修正)**百五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2004年8月28日修正)

**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 **院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规定;(三)具有偿债能力;(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行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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