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度上来说企业名称影响着一家公司的形象和影响力,对于企业名称来说,好一个好的名称,甚至可以为一个公司带来正面的影响,一个普通的名称则显得平凡无奇,但是有的名称则直接用姓名来表达。那么企业名称是不是写姓名,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一、企业名称是不是写姓名
企业名称与自然人名称相对,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二、企业名称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名称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诸多不便,也将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为商业登记法所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依法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由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给予罚款。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三、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店、堂等等。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1、公司类。
依照《公**》设立的公司,其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类。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称谓纷繁多样,如“**”、“店”、“场”、“城”……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对一些**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应允许使用。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关于企业名称是不是写姓名的相关解答。对于企业名称而言,既有它的独特组织形式,也有相关的登记管理规定,当然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更需要慎重而行。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