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报记者从**部11月26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杨青在回答**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将实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惩戒措施。
开展联合惩戒
**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方面内容。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同时,《惩戒办法》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被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郑翔表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电信网络**犯罪的供应链、生态链,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及其关联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实施金融相关惩戒
杨青在回答**证券报记者关于《惩戒办法》中与金融相关的惩戒措施的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活动,共同构建‘识诈**’社会大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杨青说。
依法依规 过惩相当
多部门表态,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邢晓东表示,**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信用**”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震慑。将积极配合**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同时,建立**、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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