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就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这是代表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
修正草案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明确**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各级****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进一步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形式,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会或者乡镇**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完善****会联系代表制度方面,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会组**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乡镇**主席、副主席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
修正草案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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