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迎修订 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9月27日,《证券日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1 N”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引导保荐机构提升执业水平,**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修订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于近期向全体券商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评价办法》于2022年制定发布,旨在促进券商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2023年,中证协对《评价办法》进行修订,新的评价体系实现对投行业务的全覆盖,引导投行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同时评价结果与券商分类评价等机制挂钩,成为督促保荐机构提升执业质量的重要抓手。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要求,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系列政策,为积极落实上述监管要求,中证协拟对《评价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修订内容主要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包括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完善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的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合计扣分上限;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

  二是,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结合《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功能导向,在“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评价指标中,新增两项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作用或者对于**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新增“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为督促券商提升新股定价能力,提高新股投资价值报告质量,增加“新股估值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一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考虑破发、发行价格偏离度等情形;二是投价报告质量评价标准,考虑估值、盈利预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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