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金监罚决字〔2024〕4号)显示,阆中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有效开展**“三查”,未持续审慎监控**风险,导致**资金被挪用。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充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阆中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0万元。
经**经济网查询,阆中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哈尔滨银行”,06138.HK),持股9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审查任命董事、**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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