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财经 作者:可达
在经过多次庭审后,近日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一审被判赔偿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资损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新华财经从文峰股份及案件原告之一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悉,9月3日接到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的(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出现进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选定的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文峰股份向新华财经确认收到了上述判决书,文峰股份方面表示,由于公司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承担的经济责任有限,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公司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进行索赔。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是否进行公告,公司方面将按照信披要求操作,关于是否上诉目前没有进一步消息。
据悉,示范案件通常从同类纠纷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通过先行审理和判决形成判例,再对其他案件进行裁判,在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件中较为常见。
本次案件**有四名自然人原告,被**方包括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四名原告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对此法院依据此前徐翔、徐长江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刑事处罚,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向四名原告赔偿,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操纵行为开始日2014年12月23日至影响**日2015年5月27日期间交易文峰股份股票的行为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有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此期间投资者交易文峰股份出现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此前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账户组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经认定,徐长江减持**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
许峰律师表示,此次一审判决采取示范判决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资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过操纵索赔**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继续等待。此次投资者诉徐翔等操纵市场索赔案的民事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打击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培育投资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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