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涉及首套房**认定及公积金**额度,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优化首套房认定标准
文件提出,优化公积金**套数的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条件一是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住房的;条件二是**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
本次优化住房公积金**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表示,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按**使用公积金**政策执行。
一是“按县区认定”。申请人在临沂市范围内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住房的,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的县区范围是以临沂市行政区划(九县三区为标准。如临港区与莒南县同属一个行政区。
例如,缴存职工张某,**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兰陵县购置1套住房,**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兰山区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该房屋为张某家庭在兰山区**住房,符合**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可按照**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比例、**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该房屋非张某家庭名下在兰山区**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二是“首房出售认定”。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本次新购普通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所说的出售给他人,是指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非亲属关系的第三人。“首房”出售给**(原**或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不能享受该政策。
例如,缴存职工李某,**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沂水县购置1套住房A,**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沂水县另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原住房A已出售给他人,可按照**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比例、**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李某**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住房A未出售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本次住房套数认定,仅是对新购临沂市普通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符合本次优化政策的缴存职工,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时是否需要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表示,职工符合“按县区认定”标准的,不需要额外提供家庭**住宅证明材料。职工符合“首房出售认定”标准的,需要额外提供出售房屋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售房款收款银行交易流水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职工,申请**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
本次优化政策后,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相关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因此,每个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只能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
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可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额度
临沂市还将调整住房公积金**额度核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额度。
符合政策的租房提取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如何合并计算**额度?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解释称,符合**条件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前一年内职工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计入测算基数,即(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 申请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X测算倍数。
例如,职工张三购房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1月20日**使用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该职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2万元,当年7月租房提取1万元,倍数法测算**额度时,可以将1万元计入测算基数(该职工家庭2023年12月-2024年11月发生的租房提取均可计入,测算**额度为(2万元 1万元X25倍=75万元。该测算金额结合职工征信、月收入、首付款等其他因素确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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