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2号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和体育(以下统称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以一张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和即开型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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